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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适逢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在过去的十年的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调节功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贡献。十年以来,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执法及司法从无到有、发展迅猛,虽相较于世界范围内最为成熟的美国及欧盟反垄断司法辖区仍略显稚嫩,但通过办理、审理一系列大案要案(如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发改委处罚高通案、工商总局处罚利乐案、华为诉IDC案等等),一跃成为与美国、欧盟外比肩的全球最重要的三大反垄断执法辖区之一。
在新的反垄断十年伊始及《反垄断法》面临修改的契机下,中国的反垄断工作将推进至新高度、迈上新台阶。随着原先的三家执法机构发改委价监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及工商总局反垄断局合而为一,新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的反垄断局整合了执法资源,相信未来中国反垄断法执法工作将迎来强势执法的新纪元。加之如今中美贸易战的背景,跨国企业特别是美国企业面临的反垄断调查风险是很高的,对企业的合规运营提出了艰巨的挑战。
但是,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和日益繁荣的反垄断司法也是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一大机遇。妥善运用反垄断执法及司法的武器,也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公平竞争的机会。有关商业模式是否违法(例如高通的专利许可模式、谷歌的安卓系统模式、苹果的封闭系统模式等)的反垄断诉讼和调查成为高科技公司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命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善于利用反垄断法为其在华甚至在全球的商业战略服务。
课程大纲:
一、垄断协议篇
(1)企业之间的"正常沟通"可能违法
- 信息交换的违法风险:企业之间不得就敏感信息进行交流。企业应避免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的交流敏感信息的会议等。
(2)上下游客户之间的价格约束可能违法
- 上下游客户之间签订的固定、限制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涉嫌违法。在执法层面上风险极高,只要一经签订,即使未能实际实施,也会被认定为违法。
(3)不配合调查可能遭受严厉处罚
- 面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黎明突袭或其他调查等,拒绝配合、等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可能会加重最终处罚的比例,也可能单独因不配合调查而被直接罚款。
- 【典型例子】发改委处罚美敦力案
(4)争取宽大政策豁免处罚
- 如果企业确实参与了垄断协议,应尽早考虑通过提供实质的证据和线索尽可能降低处罚金额的比例甚至是免于处罚。
(5)重视举报的作用
- 企业既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其竞争对手,也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其纵向(一般为上游)合作方。
- 【典型例子】下游设备制造商举报高通;下游客户举报三星、海力士、美光等价格垄断;格罗方德具备竞争对手台积电;梦百合举报TDI供应商福化工贸等
- 企业可以通过有力的举报措施获得更多的竞争机会或更公平的交易条件。
(6)重视诉讼的作用
- 企业既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可以同时投诉和起诉,也可以等到反垄断处罚后发起后继诉讼。
- 【典型例子】锐邦诉强生案;梦百合诉TDI供应商福化工贸等;海能达诉摩托罗拉等……
- 跨国企业不能消极地应诉,而要积极地利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的合法竞争权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篇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 市场份额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但除互联网行业以外,其他行业中市场份额仍然是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依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行为
- 具有优势地位的跨国企业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施加过于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滥用其议价能力。中小型企业则可以通过举报、诉讼等多种手段作为反制措施,维护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等。
- 【典型例子】瑞幸咖啡诉星巴克案
(3)传统商业行为的新类型反垄断风险:以忠诚折扣为例
- 对于《反垄断法》未明文规定但过往的案件中已认定并处罚过的行为,应给予高度的合规重视。
- 【典型例子】工商总局处罚利乐忠诚折扣案
- 对于我国执法机构尚未认定或处罚,但域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认定并处罚的行为(如反向支付、MFN条款),应给予高度的合规重视。
三、知识产权篇
(1)涉SEP的执法仍是核心
- 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重点关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面的竞争顾虑。随着5G标准的落地与实施,未来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执法仍将趋严。
- 【典型例子】发改委处罚高通案
(2)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诉讼维权
-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方应多考虑采取举报或诉讼的手段制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的强大议价能力。
- 【典型例子】华为诉IDC案
-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方逐渐认可中国作为专利与反垄断诉讼的重要诉讼地。
- 【典型例子】苹果诉高通案
-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方在遇到许可方的侵权诉讼时,应积极考虑提出反垄断抗辩,提起反垄断之诉。
(3)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的诉讼套路
-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可以考虑通过确认不违法之诉,确认其不侵权、不违法,从而收取正当的、合理的许可费。
- 【典型例子】高通诉魅族案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篇(并购申报)
(1)何种交易需要申报
- 只要满足控制权变更+营业额标准,并购交易就需要申报。
- 如果并购交易应申报而未申报,执法部门不仅会科以罚款,而且处罚会造成股价波动(如适用)。此外,执法部门对未申报案件实施既往要咎的处理办法,即对过往所有未申报案件予以处罚。
(2)善用经营者集中异议制度
- 企业在并购交易中竞购失败或对竞争对手的某起并购交易有抵触情绪,应考虑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救济措施。如果能说服执法机构采取剥离等结构性救济措施,那么还可以参与竞购。
(3)并购交易中集中审查的政治风险
- 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特定企业或敏感行业的并购交易可能会遇到比以往更加严格的反垄断交易审查。企业必须就交易的必要救济措施做好极为充分的准备。
- 中国目前仅对两起可能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交易予以了禁止,但执法机构也日益通过审查程序延缓了特定重大交易的进度。
- 【典型例子】高通收购恩智浦
五、行政垄断篇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公平竞争政策成为基础的市场规范。对于跨国企业进一步进入和开发中国市场,谋求全面的国民待遇,具有积极意义。
(2)公平竞争权受侵害的诉讼
- 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使得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获益,损害了企业的交易机会,那么受影响的企业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
- 【典型例子】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案
(3)行政垄断不能作为企业从事违法行为的抗辩
- 行政机关指导、组织或授意企业达成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时,企业仍须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 【典型例子】海基业、信雅达等密码器协同行为案
本课程为中文授课